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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送修居然用的是旧零件?车主起诉获3倍赔偿

信息来源:loojoo.com   时间: 2021-03-14  浏览次数:67

  去年3月,四川成都的陈先生驾驶的一辆长安牌SUV在成都金堂发生一起单车事故,致使车辆多处受损。在联系保险公司后,车辆被送往了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长达三个多月的维修后,同年7月9日,陈先生前往修理厂取车。在验收车辆时,其发现,安装在车辆上的多个配件疑并非全新配件,他提出质疑。而后,陈先生与修理厂之间进行了长时间的“新旧之争”。

  今年3月11日,“3·15”来临之际,成都高新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了司法机构的鉴定意见,修理厂所使用配件为旧件,其行为构成欺诈,同时判令修理厂按照相应配件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22377元,以及各项合理开支5400元。

  陈先生的车辆

  维权

  车辆维修后不对劲

  经鉴定十余项配件为“旧件”

  3月11日,陈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车辆维修经历以及长达多日的维权历程。

  去年3月2日,陈先生驾驶一辆长安牌SUV在成都金堂发生了单车事故,致车辆严重受损。经保险公司定损后,事故车辆被送至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同年7月9日,车辆维修完成。陈先生经通知前往修理厂取车。据其回忆,当天就发现车辆所更换的配件疑似旧件,并当场向修理厂提出了质疑。“因为我开了20年的大车,对车辆还是很熟悉的,当时一打开引擎盖就发现不对。”

  陈先生介绍,当时修理厂让其过几天再来处理,同时加上家人遇事故去世需要处理后事,自己只好先将车开回。

  7月17日,陈先生再次将车开到修理厂,要求对方进行处理,不过据其称,对方对其反映的旧件问题并不予理会。双方一度争执不下,还曾报了警。警方到场后,建议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陈先生介绍,他曾多次向修理厂讨要说法,但始终没有得到合理的回应。还曾多次通过“12345”和“12315”进行投诉反映,依旧未果。

  为了印证修理厂使用的是旧件,2020年7月30日,陈先生委托了成都某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更换的发动机罩、前大灯、前叶子板、前减震器、水箱、冷凝器等在内的十项配件是否为旧件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对部件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8月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所鉴定的包括发动机罩、发动机罩隔热垫、前左右叶子板、前左右减震器、大灯等10余项配件均为旧件。

  对于该鉴定意见,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介绍,在鉴定过程中,通过专用仪器设备以及查看检验,陈先生车辆的配件对比陈旧、有残缺锈迹,漆面厚度差异大等等问题,最终判定为“旧件”。而对于“旧件”一词的表述,其表示,是为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词语进行表达,这也是相对于“新件”而言的。

  由此,陈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修理厂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意见中配件鉴定为旧件

  辩解

  修理厂称更换配件均为新件

  车主提走车辆应视为验收合格

  3月11日,该案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对于陈先生所述及鉴定意见,修理厂出庭人员表示并不认可。其称,修理厂更换的配件均为新件。并提出,车辆经过保险公司复勘和陈先生试驾,陈某已提走车辆,应视为保险公司和陈某均对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验收合格。

  同时,其认为《鉴定意见书》为陈先生单方委托鉴定,未经过修理厂对鉴定的配件进行确认,且距离陈某取车已经20天,无法排除从取走车辆到送交鉴定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更换配件或人为损坏的情形。

  修理厂表示,再者,陈先生车辆在事故中受损非常严重,基础部件发生很大变形,配件在安装时需要反复进行多次调校,另外车辆维修好后还进行了百多公里的试跑,这期间都可能存在配件的污染和损耗。

  陈先生则回应,之所以取车后20天才送交鉴定,其有难言之隐,因其家人发生车祸身亡,一直在处理家中事宜,同时因为修理厂多次协商都不予处理才最后进行的鉴定。

  不过,记者留意到,尽管修理厂提出了质证意见,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判决

  修理厂构成欺诈

  承担维修费3倍赔偿等

  该案经审理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先生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为车辆投保了车险,车辆受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汽车修理服务的经营者与陈某之间建立修理合同关系。

  《鉴定意见书》虽为陈先生单方委托所出具,但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员到庭接受了双方质询,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合理说明,该公司虽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或充足理由予以反驳。

  庭审现场

  同时,陈先生在对维修质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开走车辆虽与一般社会经验不符,但系在家人身故、急需用车的情况下作出的举动,行为动机具有说服力,符合人之常情。修理厂虽质疑陈先生存在故意更换或损坏配件的可能性,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未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维修配件追溯制度要求,未能提供相关配件来源凭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修理厂在提供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更换的配件为旧件,构成欺诈,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成都某汽车服务公司按照相应配件维修费用的三倍赔偿陈先生经济损失22377元,以及陈某鉴定费、拆装费、鉴定人出庭费用等合理开支5400元。

  鉴定意见

  法官说法

  消费者应谨慎选择正规厂商

  该案承办法官罗莎表示,近年来,汽修领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主要表现在维修机构无资质、过度维修、捆绑消费、配件以次充好、收费不透明等方面,部分侵权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发生此类纠纷的直接原因在于消费者与承修人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对于维修标准、修理技术、配件质量均难以作出有效甄别和准确判断。

  汽车维修消费涉及到消费者的重大财产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每一次汽车维修的背后,每一个维修配件的背后,可能都涉及到一个家庭的完整和平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需要经营者、消费者、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多措并举。

  作为消费者,在进行车辆维修时要谨慎选择正规商家,修车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维修范围、维修价格、配件单价和质量等级,对于车辆送修前后状态可以拍照或录像方式记录,及时保存凭证,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若遭遇维修欺诈,及时保留证据,依法进行维权。

  汽修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自觉提高责任心和诚信意识,严格履行维修档案登记制度和配件追溯制度,依靠诚信经营,以好口碑赢得好发展。同时,加强行业协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将监管落到实处,严惩不诚信经营行为,共同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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